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8,聲,5701,2009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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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7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38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後,於民國97年3月10日送監執行。

茲受刑人業於98年10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前: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02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7月、7 月、4 月確定;

㈡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60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前揭㈠㈡所示兩罪經本院97年聲字第4272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

受刑人於97年3 月10日入監執行,執行指揮書所載執畢日期為99年7 月9 日,縮刑期滿日期為99年5 月24日;

其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司以98年10月30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267號函檢送之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附卷可稽。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邱景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百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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