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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7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87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
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17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28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前開3 罪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現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10月30日以法矯字第0980043953號核准假釋,原刑期終了日期為98年12月26日,而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2日,故其刑期終了日期為98年12月1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何燕蓉
此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崇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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