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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7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38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於民國97年9 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10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441號判決判處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有期徒刑7 月,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有期徒刑3 月確定;
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8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與上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05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受刑人於97年9 月25日入監執行,同日起算刑期,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1 月2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2日,縮刑期滿日期為99年1 月12日,並於98年10月3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8年10月30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267號函及所附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
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軍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玉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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