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8,聲,5736,2009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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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7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71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偽造文書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茲因該被告在執行時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8001538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另並經囑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為執行,亦依法拘提無著,且具保人乙○○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送達證書3 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1 紙、拘票暨報告書2 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代為執行函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回函各1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 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執臨字第040790號)影本1 紙在卷可稽。

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被告已然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正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文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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