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7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9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
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惠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
│附表 │
├────┬───┬───┬───────┬────┬──┬────┬──┤
│罪名 │宣告刑│犯罪日│偵查案號 │最後事實│判決│確定判決│確定│
│ │ │期 │ │審 │日期│ │日期│
├────┼───┼───┼───────┼────┼──┼────┼──┤
│施用第一│有期徒│96年9 │臺灣板橋地方法│本院96年│96年│同前 │97年│
│級毒品 │刑8 月│月8 日│院檢察署96年度│度訴字第│12月│ │3 月│
├────┼───┼───┤毒偵字第7169號│4042號 │31日│ │11日│
│施用第二│有期徒│96年9 │ │ │ │ │ │
│級毒品 │刑5 月│月8 日│ │ │ │ │ │
├────┼───┼───┼───────┼────┼──┼────┼──┤
│施用第一│有期徒│96年12│臺灣板橋地方法│本院97年│97年│同前 │97年│
│級毒品 │刑7 月│月30日│院檢察署97年度│度訴字第│4 月│ │5 月│
├────┼───┼───┤毒偵字第1664號│850 號 │16日│ │22日│
│施用第二│有期徒│96年12│ │ │ │ │ │
│級毒品 │刑5 月│月30日│ │ │ │ │ │
├────┼───┼───┼───────┼────┼──┼────┼──┤
│竊盜 │有期徒│96年9 │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高等│97年│同前 │97年│
│ │刑4 月│月29日│院檢察署96年度│法院97年│6 月│ │6 月│
│ │ │ │偵字第23097 號│度上易字│3 日│ │3 日│
│ │ │ │ │第968 號│ │ │ │
├────┼───┼───┼───────┼────┼──┼────┼──┤
│竊盜 │有期徒│96年11│臺灣臺北地方法│臺灣臺北│97年│同前 │97年│
│ │刑9 月│月25日│院檢察署97年度│地方法院│7 月│ │8 月│
│ │ │ │偵字第8916號 │97年度易│15日│ │11日│
│ │ │ │ │字第1706│ │ │ │
│ │ │ │ │號 │ │ │ │
├────┼───┼───┼───────┼────┼──┼────┼──┤
│施用第一│有期徒│96年12│臺灣板橋地方法│本院97年│97年│同前 │97年│
│級毒品 │刑1 年│月28日│院檢察署97年度│度訴字第│8 月│ │9 月│
│ │ │ │毒偵字第2993號│1422號 │13日│ │1 日│
├────┼───┼───┼───────┼────┼──┼────┼──┤
│施用第一│有期徒│97年2 │臺灣板橋地方法│本院97年│97年│臺灣高等│97年│
│級毒品 │刑9 月│月29日│院檢察署97年度│度訴字第│7 月│法院97年│10月│
│ │ │ │毒偵字第3590號│2220號 │31日│度上訴字│20日│
│ │ │ │ │ │ │第4188號│ │
├────┼───┼───┼───────┼────┼──┼────┼──┤
│竊盜 │有期徒│96年12│臺灣板橋地方法│本院97年│97年│臺灣高等│97年│
│ │刑8 月│月21日│院檢察署97年度│度易字第│7 月│法院97年│10月│
├────┼───┼───┤偵字第1671號 │754 號 │21日│度上易字│20日│
│竊盜 │有期徒│96年12│ │ │ │第2549號│ │
│ │刑10月│月30日│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