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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7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9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七、九至十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固得定其應執行之刑,惟以裁判確定前所犯為前提,故於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凡在該日期之前所犯之各罪,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
惟在該日期之後之數罪,其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依前述法則處理;
然無論如何,既有上揭基準可循,自無許任憑己意,擇其中最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參照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非字第三七號判決意旨)。
三、本件受刑人因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判決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其中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確定,附表編號六至八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附表編號九至十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七0二號、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二0四八號、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七七三號、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八五三號、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九七三號、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六五二號判決書各一件附卷可稽。
惟查:
(一)本件受刑人前有多次犯罪紀錄,並經科刑判決確定在案,其中首次確定者為本院九十七年度簡字第九七0三號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下同)九十八年一月十九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件在卷可參,依前揭最高法院判決說明,自應以上開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九十八年一月十九日)作為基準,凡在該日期之「前」所犯之各罪,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該日期之「後」之數罪,其另符合數罪併罰者,再另依前述法則處理。
(二)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八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為九十八年一月十五日,即係在上開本院九十七年度簡字第九七0三號之科刑判決確定日之「前」;
至本件如附表編號一至七、九至十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則分別為九十八年三月十一日(附表編號一)、九十八年三月十三日零時二十分採尿時起回溯九十六小時內之某時(附表編號二)、九十八年四月十二或十三日某時(附表編號三)、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採尿前回溯二十六小時內某時(附表編號四)、九十八年五月四日(附表編號五)、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附表編號六)、九十八年四月一日(附表編號七)、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附表編號九)、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附表編號十),均係在上開本院九十七年度簡字第九七0三號之科刑判決確定日之「後」。
是依前揭最高法院判決說明,本件如附表編號八所示之罪,應與上開本院九十七年度簡字第九七0三號之罪,及其他在該案判決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而不能任憑己意,擇該案與如附表編號一至七、九至十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
又上開本院九十七年度簡字第九七0三號之罪,既未經本件檢察官聲請與其他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自不得逾越檢察官聲請範圍,將本院九十七年度簡字第九七0三號所處之刑於本件併與附表編號八所示之罪,及其他在該案判決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
從而,聲請人聲請就附表編號八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一至七、九至十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即有不合,應予駁回。
(三)又如附表編號一至七、九至十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係在上開基準之本院九十七年度簡字第九七0三號之科刑判決確定日之「後」,固不得將之與附表編號八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然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為九十八年七月十六日,為被告於上開基準日(九十八年一月十九日)「後」所犯之數罪中,再次首先確定者,揆諸上開最高法院判決說明,自應以該判決確定日(九十八年七月十六日)作為再次基準日,就另符合數罪併罰者,再另依前述法則處理。
查,附表編號三至七、九至十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即均係上開再次基準日前,是附表編號一至七、九至十所示之罪,另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故聲請人聲請就此部分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就受刑人此部分所受有期徒刑宣告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白光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川億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一 │ 二 │ 三 │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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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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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七月 │有期徒刑四月 │有期徒刑十月 │有期徒刑十一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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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日 期│98年3月11日 │98年3 月13日零時│98年4 月12日或13│98年3 月30日採尿│
│ │ │20分採尿時起回溯│日某時許 │前回溯26小時內某│
│ │ │96小時內之某時許│ │時(聲請書略載為│
│ │ │ │ │98年3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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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案號 │檢察署98年度毒偵│檢察署98年度毒偵│檢察署98年度毒偵│檢察署98年度毒偵│
│ │字第2203號 │字第2203號 │字第2986號 │字第262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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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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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1702│98年度訴字第1702│98年度訴字第2048│98年度訴字第1773│
│ │ │號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98年6月22日 │98年6月22日 │98年6月30日 │98年6月30日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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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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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1702│98年度訴字第1702│98年度訴字第2048│98年度訴字第1773│
│ │ │號 │號 │號 │號 │
│判 決├──┼────────┼────────┼────────┼────────┤
│ │判決│98年7月16日 │98年7月16日 │98年7月20日 │98年7月24日 │
│ │確定│ │ │ │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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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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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五 │ 六 │ 七 │ 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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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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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三月,如│有期徒刑九月 │有期徒刑七月 │有期徒刑四月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 │ │
│ │(聲請書略載為有│ │ │ │
│ │期徒刑三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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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日 期│98年5月4日 │98年3 月26日 │98年4 月1 日 │98年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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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案號 │檢察署98年度毒偵│檢察署98年度毒偵│檢察署98年度毒偵│檢察署98年度毒偵│
│ │字第3426號 │字第4564號、5182│字第4564號、5182│字第4564號、5182│
│ │ │號、5290號(聲請│號、5290號(聲請│號、5290號(聲請│
│ │ │書略載為98年度毒│書略載為98年度毒│書略載為98年度毒│
│ │ │偵字第4564號) │偵字第4564號) │偵字第456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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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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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號│98年度易字第1853│98年度訴字第2973│98年度訴字第2973│98年度訴字第2973│
│ │ │號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98年8月31日 │98年9月28日 │98年9月28日 │98年9月28日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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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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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號│98年度易字第1853│98年度訴字第2973│98年度訴字第2973│98年度訴字第2973│
│ │ │號 │號 │號 │號 │
│判 決├──┼────────┼────────┼────────┼────────┤
│ │判決│98年9月21日 │98年10月16日 │98年10月16日 │98年10月16日 │
│ │確定│ │ │ │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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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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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九 │ 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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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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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九月 │有期徒刑四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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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日 期│98年4月22日 │98年4 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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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案號 │檢察署98年度毒偵│檢察署98年度毒偵│
│ │字第4205號 │字第420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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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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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2652│98年度訴字第2652│
│ │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98年9月30日 │98年9月30日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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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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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2652│98年度訴字第2652│
│ │ │號 │號 │
│判 決├──┼────────┼────────┤
│ │判決│98年10月26日 │98年10月26日 │
│ │確定│ │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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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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