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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7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三九二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提出各判決書為證。
本院審核如附表所示二罪均係裁判確定前所犯,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水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清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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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一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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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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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六月 │有期徒刑十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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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8年4月29日回溯3 日 │97年1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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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及├───┼─────────────┼─────────────┤
│查 │ 年 │98 │98 │
│ 案├───┼─────────────┼─────────────┤
│年 │ 字 │毒偵 │毒偵 │
│ 號├───┼─────────────┼─────────────┤
│度 │ 號 │4676 │41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
│ 最 │ │年│98 │98 │
│ │案├─┼─────────────┼─────────────┤
│ 後 │ │字│簡 │易 │
│ │號├─┼─────────────┼─────────────┤
│ 事 │ │號│6792 │1993 │
│ ├─┼─┼─────────────┼─────────────┤
│ 實 │判│年│98 │98 │
│ │決├─┼─────────────┼─────────────┤
│ 審 │日│月│9 │7 │
│ │期├─┼─────────────┼─────────────┤
│ │ │日│1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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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
│ │ │年│98 │98 │
│ 確 │案├─┼─────────────┼─────────────┤
│ │ │字│簡 │上易 │
│ 定 │號├─┼─────────────┼─────────────┤
│ │ │號│6792 │2234(以上訴不合法駁回) │
│ 日 ├─┼─┼─────────────┼─────────────┤
│ │確│年│98 │98 │
│ 期 │定├─┼─────────────┼─────────────┤
│ │日│月│9 │9 │
│ │期├─┼─────────────┼─────────────┤
│ │ │日│18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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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板橋地檢98年度執字第15161 │板橋地檢98年度執助字第4253│
│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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