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8,聲,5788,20091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7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39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楊仲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香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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