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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7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9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 雪 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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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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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罪 │宣 │犯 罪│偵查機關│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執行案號│備 註│
│ │ │ │ │ ├─┬───┬────┼─┬───┬────┤ │ │
│ │ │告 │日 期│ 及 │法│案 號│判 決│法│案 號│確 定│ │ │
│ │ │ ├────┤ │ ├───┤日 期│ ├───┤日 期│ │ │
│號│名 │刑 │年 月 日│年度案號│院│年字號│年 月 日│院│年字號│年 月 日│ │ │
├─┼──┼──┼────┼────┼─┼───┼────┼─┼───┼────┼────┼─────┤
│01│賭博│有期│97.06.14│板橋地檢│板│97年度│97.10.31│板│97年度│97.11.24│板橋地檢│ │
│ │ │徒刑│(聲請書│97年偵字│橋│簡字第│ │橋│簡字第│ │98年執字│ │
│ │ │三月│附表誤載│第18251 │地│8157號│ │地│8157號│ │第2533號│ │
│ │ │ │為「97.0│號 │院│ │ │院│ │ │ │ │
│ │ │ │6.13」)│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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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毒品│有期│97.10.20│板橋地檢│板│98年度│98.02.17│臺│98年度│98.06.01│板橋地檢│ │
│ │危害│徒刑│ │97年毒偵│橋│訴字第│ │灣│上訴字│ │98年執字│ │
│ │防制│七月│ │字第8687│地│19號 │ │高│第1536│ │第9342號│ │
│ │條例│ │ │號 │院│ │ │院│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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