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8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8年度執聲沒字第39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義大利BERETTA廠製九二DS型制式半自動手槍壹支(含彈匣壹個,廠製槍號為M一八八六八Z號,槍枝管制編號為0000000000號)、九釐米制式子彈伍顆、未試射之九釐米非制式子彈壹顆,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七六三一號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法院為無罪判決確定,該案所查扣之義大利BERETTA廠製九二DS型制式半自動手槍一支(含彈匣壹個,廠製槍號為M一八八六八Z號,槍枝管制編號為0000000000號)、九釐米制式子彈八顆、九釐米非制式子彈二顆,係屬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槍砲,又依同條例第五條規定,各該槍砲「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故均屬前述得單獨宣告沒收之違禁物。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義大利BERETTA廠製九二DS型制式半自動手槍一支(含彈匣壹個,廠製槍號為M一八八六八Z號,槍枝管制編號為0000000000號)、九釐米制式子彈八顆、九釐米非制式子彈二顆,經送內政部警察局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上開槍彈具殺傷力,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槍砲,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刑鑑字第○九六○一七二○○五號槍彈鑑定書附卷可稽;
而該案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八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九四號判決無罪確定,有該判決在卷可參。
是依前揭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惟經鑑定試射認具殺傷力之制式子彈三顆、非制式子彈一顆,既經擊發而失其效能,即均已失其違禁物之性質,聲請人仍聲請沒收上開制式子彈三顆、非制式一顆,即有違誤,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偉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宥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