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8,聲,5830,2009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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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8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39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新超人第一季Losis&Clark 」(一套,8 片DVD ),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係以:被告甲○○明知「新超人第一季Losis&Clark 」(一套,8 片DVD )之視聽著作,係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下稱華納公司)享有著作權,為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物,亦明知在網路上購得上開盜版光碟,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華納公司授權之違法重製物,竟基於散布上開侵害著作權之重製光碟之犯意,於民國96年2 月8 日17時50分,在其位於臺北縣三重市○○○街19巷13號4 樓之住處內,以帳號「jackie6344上網至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拍賣上開視聽著作之訊息,以一套新臺幣350 元之價格上網拍賣販賣予不特定之人士而散布之,嗣因告訴代理人張家智發現甲○○於網路上販賣上開盜版光碟,並訴由警方偵辦,並扣得上開盜版光碟,始悉上情;

又因上開扣案物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且被告復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954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954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一節,有上開處分書1 份附卷可稽。

又扣案之「新超人第一季Losis&Clark 」(一套,8 片DVD ),為被告所有並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不諱(見偵卷第5 頁),並有扣押物品清單1 紙在卷可查。

是依上開法條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該扣案物品,於法有據,其聲請為正當,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揚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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