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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851號
聲 請 人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72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甲○○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茲因被告逃匿,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核屬實,有保證金收據、通知單、回執、拘票、報告書等件為證,應准予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17庭 法 官 林鈺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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