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8,聲,5868,2009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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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8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9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分有前揭裁判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何燕蓉
此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崇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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