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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五日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0二0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該受刑人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四二六五號判決駁回上訴,並於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判決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上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竊盜、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查:
㈠、按「刑法第四十一條之易科罰金,如判決主文內漏未記載,……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院字第一三五六號解釋)。
」之同一意旨,則依減刑條例規定應減刑而漏未減刑之情形,亦應認為檢察官及被告均有權聲請裁定補充(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非字第二0六號判決參照)。
本件受刑人甲○○犯附表所示各罪之時間,均係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基準日即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並合於該條例所定之減刑要件,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0二0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四二六五號判決雖未予以減刑,但依上揭說明,檢察官或被告均有權聲請裁定補充。
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所謂「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六十八年第六次刑事庭庭推總會決議參照);
本件受刑人甲○○前不服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0二0號判決,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經臺灣高等法院前揭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四二六五號判決以上訴人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而駁回上訴確定,是本院為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本件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減刑,自無不合,合先敘明。
㈡、次按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而依刑法第五十一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
本件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係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五十一條業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二十年。」
修正後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而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則修正前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九百元折算為一日。
惟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則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及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之規定,定其折算標準。
又九十四年二月二日公布,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併合處罰數罪中之一罪,且該數罪均符合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適用修正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是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者,若其中一罪在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者,且其餘數罪均符合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依前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
再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六二號解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故對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六個月案件,依上開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
三、綜上所述,本件受刑人如附表所示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竊盜、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且其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並均減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而符合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且其中所犯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竊盜罪係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刑法修正施行前所犯。
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裁定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第三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楊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編號│罪名 │宣告刑 │所犯法條 │犯罪時間 │減刑後刑期及易│
│ │ │ │ │ │科罰金之折算標│
│ │ │ │ │ │準 │
├──┼─────────┼──────┼───────┼───────┼───────┤
│一 │甲○○共同連續竊盜│有期徒刑柒月│刑法第320 條第│95年6月下旬 │有期徒刑參月拾│
│ │ │ │1 項 │ │伍日,如易科罰│
│ │ │ │ │ │金以銀元參佰元│
│ │ │ │ │ │即新台幣玖佰元│
│ │ │ │ │ │折算壹日 │
├──┼─────────┼──────┼───────┼───────┼───────┤
│二 │甲○○共同竊盜 │有期徒刑肆月│同上 │95年9月5日 │有期徒刑貳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銀│
│ │ │ │ │ │元參佰元即新台│
│ │ │ │ │ │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日 │
├──┼─────────┼──────┼───────┼───────┼───────┤
│三 │甲○○共同行使偽造│有期徒刑肆月│刑法第216 條、│同上 │有期徒刑貳月,│
│ │私文書,足以生損害│ │第210條 │ │如易科罰金以銀│
│ │於他人 │ │ │ │元參佰元即新台│
│ │ │ │ │ │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日 │
├──┼─────────┼──────┼───────┼───────┼───────┤
│四 │甲○○共同竊盜 │有期徒刑肆月│刑法第320 條第│95年8月29日 │有期徒刑貳月,│
│ │ │ │1 項 │ │如易科罰金以銀│
│ │ │ │ │ │元參佰元即新台│
│ │ │ │ │ │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日 │
├──┼─────────┼──────┼───────┼───────┼───────┤
│五 │甲○○共同行使偽造│有期徒刑肆月│刑法第216 條、│同上 │有期徒刑貳月,│
│ │私文書,足以生損害│ │第210條 │ │如易科罰金以銀│
│ │於他人 │ │ │ │元參佰元折算壹│
│ │ │ │ │ │日 │
├──┼─────────┼──────┼───────┼───────┼───────┤
│六 │甲○○共同竊盜 │有期徒刑肆月│刑法第320 條第│95年9月15日 │有期徒刑貳月,│
│ │ │ │1 項 │ │如易科罰金以銀│
│ │ │ │ │ │元參佰元即新台│
│ │ │ │ │ │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日 │
├──┼─────────┼──────┼───────┼───────┼───────┤
│七 │甲○○共同行使偽造│有期徒刑肆月│刑法第216 條、│同上 │有期徒刑貳月,│
│ │私文書,足以生損害│ │第210條 │ │如易科罰金以銀│
│ │於他人 │ │ │ │元參佰元即新台│
│ │ │ │ │ │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日 │
├──┼─────────┼──────┼───────┼───────┼───────┤
│八 │甲○○共同竊盜 │有期徒刑肆月│刑法第320 條第│95年9月8日 │有期徒刑貳月,│
│ │ │ │1 項 │ │如易科罰金以銀│
│ │ │ │ │ │元參佰元即新台│
│ │ │ │ │ │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日 │
├──┼─────────┼──────┼───────┼───────┼───────┤
│九 │甲○○共同行使偽造│有期徒刑肆月│刑法第216 條、│同上 │有期徒刑貳月,│
│ │私文書,足以生損害│ │第210條 │ │如易科罰金以銀│
│ │於他人 │ │ │ │元參佰元即新台│
│ │ │ │ │ │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日 │
├──┼─────────┼──────┼───────┼───────┼───────┤
│一0│甲○○共同竊盜 │有期徒刑肆月│刑法第320 條第│95年7月26日 │有期徒刑貳月,│
│ │ │ │1 項 │ │如易科罰金以銀│
│ │ │ │ │ │元參佰元即新台│
│ │ │ │ │ │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日 │
├──┼─────────┼──────┼───────┼───────┼───────┤
│一一│甲○○共同行使偽造│有期徒刑肆月│刑法第216 條、│同上 │有期徒刑貳月,│
│ │私文書,足以生損害│ │第210條 │ │如易科罰金以銀│
│ │於他人 │ │ │ │元參佰元即新台│
│ │ │ │ │ │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日 │
├──┼─────────┼──────┼───────┼───────┼───────┤
│一二│甲○○共同竊盜 │有期徒刑肆月│刑法第320 條第│95年9月11日 │有期徒刑貳月,│
│ │ │ │1 項 │ │如易科罰金以銀│
│ │ │ │ │ │元參佰元即新台│
│ │ │ │ │ │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日 │
├──┼─────────┼──────┼───────┼───────┼───────┤
│一三│甲○○共同行使偽造│有期徒刑肆月│刑法第216 條、│同上 │有期徒刑貳月,│
│ │私文書,足以生損害│ │第210條 │ │如易科罰金以銀│
│ │於他人 │ │ │ │元參佰元即新台│
│ │ │ │ │ │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日 │
├──┼─────────┼──────┼───────┼───────┼───────┤
│一四│甲○○共同竊盜 │有期徒刑肆月│刑法第320 條第│95年8月10日 │有期徒刑貳月,│
│ │ │ │1 項 │ │如易科罰金以銀│
│ │ │ │ │ │元參佰元即新台│
│ │ │ │ │ │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日 │
├──┼─────────┼──────┼───────┼───────┼───────┤
│一五│甲○○共同行使偽造│有期徒刑肆月│刑法第216 條、│同上 │有期徒刑貳月,│
│ │私文書,足以生損害│ │第210條 │ │如易科罰金以銀│
│ │於他人 │ │ │ │元參佰元即新台│
│ │ │ │ │ │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日 │
├──┼─────────┼──────┼───────┼───────┼───────┤
│一六│甲○○共同竊盜 │有期徒刑肆月│刑法第320 條第│95年8月8日 │有期徒刑貳月,│
│ │ │ │1 項 │ │如易科罰金以銀│
│ │ │ │ │ │元參佰元即新台│
│ │ │ │ │ │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日 │
├──┼─────────┼──────┼───────┼───────┼───────┤
│一七│甲○○共同行使偽造│有期徒刑肆月│刑法第216 條、│同上 │有期徒刑貳月,│
│ │私文書,足以生損害│ │第210條 │ │如易科罰金以銀│
│ │於他人 │ │ │ │元參佰元即新台│
│ │ │ │ │ │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日 │
├──┼─────────┼──────┼───────┼───────┼───────┤
│一八│甲○○共同竊盜 │有期徒刑肆月│刑法第320 條第│95年8月17日 │有期徒刑貳月,│
│ │ │ │1 項 │ │如易科罰金以銀│
│ │ │ │ │ │元參佰元即新台│
│ │ │ │ │ │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日 │
├──┼─────────┼──────┼───────┼───────┼───────┤
│一九│甲○○共同行使偽造│有期徒刑肆月│刑法第216 條、│同上 │有期徒刑貳月,│
│ │私文書,足以生損害│ │第210條 │ │如易科罰金以銀│
│ │於他人 │ │ │ │元參佰元即新台│
│ │ │ │ │ │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日 │
├──┼─────────┼──────┼───────┼───────┼───────┤
│二0│甲○○共同竊盜 │有期徒刑肆月│刑法第320 條第│95年8月17日 │有期徒刑貳月,│
│ │ │ │1 項 │ │如易科罰金以銀│
│ │ │ │ │ │元參佰元即新台│
│ │ │ │ │ │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日 │
├──┼─────────┼──────┼───────┼───────┼───────┤
│二一│甲○○共同行使偽造│有期徒刑肆月│刑法第216 條、│同上 │有期徒刑貳月,│
│ │私文書,足以生損害│ │第210條 │ │如易科罰金以銀│
│ │於他人 │ │ │ │元參佰元即新台│
│ │ │ │ │ │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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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甲○○共同竊盜 │有期徒刑肆月│刑法第320 條第│95年8月15日 │有期徒刑貳月,│
│ │ │ │1 項 │ │如易科罰金以銀│
│ │ │ │ │ │元參佰元即新台│
│ │ │ │ │ │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日 │
├──┼─────────┼──────┼───────┼───────┼───────┤
│二三│甲○○共同行使偽造│有期徒刑肆月│刑法第216 條、│同上 │有期徒刑貳月,│
│ │私文書,足以生損害│ │第210條 │ │如易科罰金以銀│
│ │於他人 │ │ │ │元參佰元即新台│
│ │ │ │ │ │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日 │
├──┼─────────┼──────┼───────┼───────┼───────┤
│二四│甲○○共同竊盜 │有期徒刑肆月│刑法第320 條第│95年8月15日 │有期徒刑貳月,│
│ │ │ │1 項 │ │如易科罰金以銀│
│ │ │ │ │ │元參佰元即新台│
│ │ │ │ │ │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日 │
├──┼─────────┼──────┼───────┼───────┼───────┤
│二五│甲○○共同行使偽造│有期徒刑肆月│刑法第216 條、│同上 │有期徒刑貳月,│
│ │私文書,足以生損害│ │第210條 │ │如易科罰金以銀│
│ │於他人 │ │ │ │元參佰元即新台│
│ │ │ │ │ │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日 │
├──┼─────────┼──────┼───────┼───────┼───────┤
│二六│甲○○共同竊盜 │有期徒刑肆月│刑法第320 條第│95年8月28日 │有期徒刑貳月,│
│ │ │ │1 項 │ │如易科罰金以銀│
│ │ │ │ │ │元參佰元即新台│
│ │ │ │ │ │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日 │
├──┼─────────┼──────┼───────┼───────┼───────┤
│二七│甲○○共同行使偽造│有期徒刑肆月│刑法第216 條、│同上 │有期徒刑貳月,│
│ │私文書,足以生損害│ │第210條 │ │如易科罰金以銀│
│ │於他人 │ │ │ │元參佰元折算壹│
│ │ │ │ │ │日 │
├──┼─────────┼──────┼───────┼───────┼───────┤
│二八│甲○○共同竊盜 │有期徒刑肆月│刑法第320 條第│95年9月10日 │有期徒刑貳月,│
│ │ │ │1 項 │ │如易科罰金以銀│
│ │ │ │ │ │元參佰元即新台│
│ │ │ │ │ │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日 │
├──┼─────────┼──────┼───────┼───────┼───────┤
│二九│甲○○共同行使偽造│有期徒刑肆月│刑法第216 條、│同上 │有期徒刑貳月,│
│ │私文書,足以生損害│ │第210條 │ │如易科罰金以銀│
│ │於他人 │ │ │ │元參佰元即新台│
│ │ │ │ │ │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日 │
├──┼─────────┼──────┼───────┼───────┼───────┤
│三0│甲○○共同竊盜 │有期徒刑肆月│刑法第320 條第│95年9月13日 │有期徒刑貳月,│
│ │ │ │1 項 │ │如易科罰金以銀│
│ │ │ │ │ │元參佰元即新台│
│ │ │ │ │ │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日 │
├──┼─────────┼──────┼───────┼───────┼───────┤
│三一│甲○○共同行使偽造│有期徒刑肆月│刑法第216 條、│同上 │有期徒刑貳月,│
│ │私文書,足以生損害│ │第210條 │ │如易科罰金以銀│
│ │於他人 │ │ │ │元參佰元即新台│
│ │ │ │ │ │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日 │
├──┼─────────┼──────┼───────┼───────┼───────┤
│三二│甲○○共同竊盜 │有期徒刑肆月│刑法第320 條第│95年9月13日 │有期徒刑貳月,│
│ │ │ │1 項 │ │如易科罰金以銀│
│ │ │ │ │ │元參佰元即新台│
│ │ │ │ │ │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日 │
├──┼─────────┼──────┼───────┼───────┼───────┤
│三三│甲○○共同行使偽造│有期徒刑肆月│刑法第216 條、│同上 │有期徒刑貳月,│
│ │私文書,足以生損害│ │第210條 │ │如易科罰金以銀│
│ │於他人 │ │ │ │元參佰元即新台│
│ │ │ │ │ │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日 │
├──┼─────────┼──────┼───────┼───────┼───────┤
│三四│甲○○共同竊盜 │有期徒刑肆月│刑法第320 條第│95年9月4日 │有期徒刑貳月,│
│ │ │ │1 項 │ │如易科罰金以銀│
│ │ │ │ │ │元參佰元即新台│
│ │ │ │ │ │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日 │
├──┼─────────┼──────┼───────┼───────┼───────┤
│三五│甲○○共同行使偽造│有期徒刑肆月│刑法第216 條、│同上 │有期徒刑貳月,│
│ │私文書,足以生損害│ │第210條 │ │如易科罰金以銀│
│ │於他人 │ │ │ │元參佰元即新台│
│ │ │ │ │ │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日 │
├──┼─────────┼──────┼───────┼───────┼───────┤
│三六│甲○○共同竊盜 │有期徒刑肆月│刑法第320 條第│95年9月12日 │有期徒刑貳月,│
│ │ │ │1 項 │ │如易科罰金以銀│
│ │ │ │ │ │元參佰元即新台│
│ │ │ │ │ │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日 │
├──┼─────────┼──────┼───────┼───────┼───────┤
│三七│甲○○共同行使偽造│有期徒刑肆月│刑法第216 條、│同上 │有期徒刑貳月,│
│ │私文書,足以生損害│ │第210條 │ │如易科罰金以銀│
│ │於他人 │ │ │ │元參佰元即新台│
│ │ │ │ │ │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日 │
├──┼─────────┼──────┼───────┼───────┼───────┤
│三八│甲○○共同竊盜 │有期徒刑肆月│刑法第320 條第│95年9月13日 │有期徒刑貳月,│
│ │ │ │1 項 │ │如易科罰金以銀│
│ │ │ │ │ │元參佰元即新台│
│ │ │ │ │ │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日 │
├──┼─────────┼──────┼───────┼───────┼───────┤
│三九│甲○○共同行使偽造│有期徒刑肆月│刑法第216 條、│同上 │有期徒刑貳月,│
│ │私文書,足以生損害│ │第210條 │ │如易科罰金以銀│
│ │於他人 │ │ │ │元參佰元即新台│
│ │ │ │ │ │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日 │
├──┼─────────┼──────┼───────┼───────┼───────┤
│四0│甲○○共同竊盜 │有期徒刑肆月│刑法第320 條第│95年9月18日 │有期徒刑貳月,│
│ │ │ │1 項 │ │如易科罰金以銀│
│ │ │ │ │ │元參佰元即新台│
│ │ │ │ │ │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日 │
├──┼─────────┼──────┼───────┼───────┼───────┤
│四一│甲○○共同行使偽造│有期徒刑肆月│刑法第216 條、│同上 │有期徒刑貳月,│
│ │私文書,足以生損害│ │第210條 │ │如易科罰金以銀│
│ │於他人 │ │ │ │元參佰元即新台│
│ │ │ │ │ │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日 │
├──┼─────────┼──────┼───────┼───────┼───────┤
│四二│甲○○共同竊盜 │有期徒刑肆月│刑法第320 條第│95年9月15日 │有期徒刑貳月,│
│ │ │ │1 項 │ │如易科罰金以銀│
│ │ │ │ │ │元參佰元即新台│
│ │ │ │ │ │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日 │
├──┼─────────┼──────┼───────┼───────┼───────┤
│四三│甲○○共同行使偽造│有期徒刑肆月│刑法第216 條、│同上 │有期徒刑貳月,│
│ │私文書,足以生損害│ │第210條 │ │如易科罰金以銀│
│ │於他人 │ │ │ │元參佰元折算壹│
│ │ │ │ │ │日 │
├──┼─────────┼──────┼───────┼───────┼───────┤
│四四│甲○○共同竊盜 │有期徒刑肆月│刑法第320 條第│95年9月13日 │有期徒刑貳月,│
│ │ │ │1 項 │ │如易科罰金以銀│
│ │ │ │ │ │元參佰元折算壹│
│ │ │ │ │ │日 │
├──┼─────────┼──────┼───────┼───────┼───────┤
│四五│甲○○共同行使偽造│有期徒刑肆月│刑法第216 條、│同上 │有期徒刑貳月,│
│ │私文書,足以生損害│ │第210條 │ │如易科罰金以銀│
│ │於他人 │ │ │ │元參佰元即新台│
│ │ │ │ │ │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日 │
├──┼─────────┼──────┼───────┼───────┼───────┤
│四六│甲○○共同竊盜 │有期徒刑肆月│刑法第320 條第│95年9月12日 │有期徒刑貳月,│
│ │ │ │1 項 │ │如易科罰金以銀│
│ │ │ │ │ │元參佰元即新台│
│ │ │ │ │ │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日 │
├──┼─────────┼──────┼───────┼───────┼───────┤
│四七│甲○○共同行使偽造│有期徒刑肆月│刑法第216 條、│同上 │有期徒刑貳月,│
│ │私文書,足以生損害│ │第210條 │ │如易科罰金以銀│
│ │於他人 │ │ │ │元參佰元即新台│
│ │ │ │ │ │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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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八│甲○○共同竊盜 │有期徒刑肆月│刑法第320 條第│95年7月18日 │有期徒刑貳月,│
│ │ │ │1 項 │ │如易科罰金以銀│
│ │ │ │ │ │元參佰元即新台│
│ │ │ │ │ │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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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九│甲○○共同竊盜 │有期徒刑肆月│同上 │95年8月間 │有期徒刑貳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銀│
│ │ │ │ │ │元參佰元即新台│
│ │ │ │ │ │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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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0│甲○○共同竊盜 │有期徒刑肆月│同上 │95年8月17日 │有期徒刑貳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銀│
│ │ │ │ │ │元參佰元即新台│
│ │ │ │ │ │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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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甲○○共同竊盜 │有期徒刑肆月│同上 │95年9月2日 │有期徒刑貳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銀│
│ │ │ │ │ │元參佰元折算壹│
│ │ │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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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二│甲○○共同竊盜 │有期徒刑肆月│同上 │95年9月23日 │有期徒刑貳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銀│
│ │ │ │ │ │元參佰元折算壹│
│ │ │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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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三│甲○○共同竊盜 │有期徒刑肆月│同上 │95年10月25日 │有期徒刑貳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銀│
│ │ │ │ │ │元參佰元即新台│
│ │ │ │ │ │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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