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8,聲減,155,2009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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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死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8年度聲減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業務過失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3年7 月16日,犯業務過失致死罪,經本院以95年度交訴字第92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774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業於98年10月30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君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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