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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81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李建宏律師
游鉦添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8年12月22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7 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梨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子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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