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8,訴,1875,2009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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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875號
公 訴 人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鴻基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七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17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正耀
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林鈺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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