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693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另案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人蕭守厚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 由本案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通緝到案,經本院詢問後,認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必要,經本院裁定執行羈押。
茲被告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十月確定,已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入臺灣宜蘭監獄執行,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九十八年度執土字第一六二六一、一三九六一號執行指揮書各一件在卷可稽,是原羈押之原因已消滅,應自上開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川億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