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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947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馬在勤律師
陳佳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拾壹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8年8 月21日執行羈押。
茲本院於98年11月10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1月2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幼妃
法 官 鄭凱文
法 官 張紹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雅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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