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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961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樓
本件被告前經本院以98年9月1
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
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
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刑事第十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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