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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992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辯護人 潘東翰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拾壹月貳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本院前以其涉犯竊盜、搶奪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第6款所定情事,而於民國98年8 月26日將被告裁定羈押在案。
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98年11月17日訊問被告,並聽取其與檢察官之意見後,認前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1月26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曾 正 耀
法 官 林 鈺 琅
法 官 張 兆 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曹 秋 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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