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8,訴,3199,2009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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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199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張凱輝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定辯護律師)
被 告 乙○○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指 定
辯 護 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丙○○、乙○○之羈押期間,均應自民國玖拾捌年拾貳月拾日起延長貳月。

被告丙○○部分,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2 人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3 、4 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8年9月10日將其羈押,並為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在案;

嗣本院程序進行中,其中被告乙○○部分,因前項處分原因消滅,故該處分部分已經予以解除在卷;

茲3 個月之羈押期限即將屆至,本院於98年11月25日經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後,認為上開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該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被告丙○○部分,仍有前項處分原因之存在,應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黎錦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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