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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3708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6080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本案犯罪事實如附表。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經證人甲○○、丙○○於警詢時證述綦詳。
此外,復有汽機車駕駛人異動登記書、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各1 件、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2 件在卷可資佐證,俱徵被告前揭不利於己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各係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被告偽造甲○○署名,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又被告前後各次侵占遺失物、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公訴人認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容有未合)。
爰審酌被告恣意侵占他人遺失之國民身分證,並持以申請核發駕駛執照,藉此規避交通罰責,欠缺守法觀念,應予非難,兼衡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被告冒用他人身分領取駕駛執照,對於本人及監理機關就證照管理、警察機關執行交通稽查之正確性所肇危害程度,暨被告犯罪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資為懲儆。
三、汽機車駕駛人異動登記書上偽造之甲○○署名1 枚、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北縣警交大字第C0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上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造之甲○○署名1 枚、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北縣警交大字第C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上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造之甲○○署名1 枚,為偽造之署押,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予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9條、第33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淑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惠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00 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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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犯罪事實 │所犯法條 │主文 │
├──┼─────────────────┼─────┼─────────┤
│1 │乙○○於民國98年1 月間某日,在臺北│刑法第337 │乙○○意圖為自己不│
│ │縣三重市○○街某處,拾獲甲○○所有│條侵占遺失│法之所有,而侵占遺│
│ │之國民身分證1 張(為甲○○所有,於│物罪。 │失物,處罰金新臺幣│
│ │96年9 月22日,在臺北縣三重市○○街│ │叁仟元,如易服勞役│
│ │201 巷3 號遺失),竟意圖為自己不法│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之所有,將之侵占入己。 │ │算壹日。 │
├──┼─────────────────┼─────┼─────────┤
│2 │乙○○未考領駕駛執照,因謀職之需,│刑法第216 │乙○○行使偽造私文│
│ │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故意,於98年│條、第210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
│ │2 月11日,前往臺北縣蘆洲市○○○路│條行使偽造│眾及他人,處有期徒│
│ │163 號臺北區監理所蘆洲監理站,以林│私文書罪。│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明德名義,在汽機車駕駛人異動登記書│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上,偽造甲○○之署名1 枚,表彰林明│ │算壹日;汽機車駕駛│
│ │德本人遺失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申│ │人異動登記書上偽造│
│ │請補發之旨,以此方式,偽造汽機車駕│ │之甲○○署名壹枚沒│
│ │駛人異動登記書之私文書1 紙,足生損│ │收。 │
│ │害於甲○○本人及監理機關對於證照管│ │ │
│ │理之正確性,隨即連同拾獲之甲○○國│ │ │
│ │民身分證交付承辦人員據以核發駕駛執│ │ │
│ │照,而為行使。 │ │ │
├──┼─────────────────┼─────┼─────────┤
│3 │乙○○於98年2 月13日晚間10時25分許│刑法第216 │乙○○行使偽造私文│
│ │,駕駛車牌號碼936-DEG 號重型機車,│條、第210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
│ │在臺北縣新莊市○○路502 巷口,未依│條行使偽造│眾及他人,處有期徒│
│ │號誌行駛,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私文書罪。│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局中平派出所警員攔停舉發,即基於行│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使偽造私文書之故意,在臺北縣政府警│ │算壹日;臺北縣政府│
│ │察局北縣警交大字第C00000000 號舉發│ │警察局北縣警交大字│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上│ │第C00000000 號舉發│
│ │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造甲○○之│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 │署名1 枚,表彰甲○○本人知悉、收受│ │件通知單移送聯上收│
│ │舉發通知之旨,以此方式,偽造私文書│ │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
│ │1 紙,足生損害於甲○○本人及警察機│ │偽造之甲○○署名壹│
│ │關對於交通稽查之正確性,隨即將之交│ │枚沒收。 │
│ │付警察人員,而為行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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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乙○○於98年3 月14日晚間10時55分許│刑法第216 │乙○○行使偽造私文│
│ │,駕駛車牌號碼936-DEG 號重型機車,│條、第210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
│ │在臺北縣三重市○○街、重安街交岔路│條行使偽造│眾及他人,處有期徒│
│ │口為警攔停,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達每│私文書罪。│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公升0.32毫克,超過規定標準,竟基於│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故意,在臺北縣政府│ │算壹日;臺北縣政府│
│ │警察局北縣警交大字第C00000000 號舉│ │警察局北縣警交大字│
│ │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 │第C00000000 號舉發│
│ │上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造甲○○│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 │之署名1 枚,表彰甲○○本人知悉、收│ │件通知單移送聯上收│
│ │受舉發通知之旨,以此方式,偽造私文│ │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
│ │書1 紙,足生損害於甲○○本人及警察│ │偽造之甲○○署名壹│
│ │機關對於交通稽查之正確性,隨即將之│ │枚沒收。 │
│ │交付警察人員,而為行使。嗣因甲○○│ │ │
│ │接獲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通知,察覺有│ │ │
│ │異,並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知上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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