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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841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陳清華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白光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莊川億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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