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30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廖克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幸娥
法 官 廖欣儀
法 官 許炎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屠衛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