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8,調,160,200911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成 立 筆 錄
98年度調字第160號 平股
聲 請 人 丁○○ 民國○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民國○
法 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調字第160 號因98年度少調字第1337號毀

損事件移付調解,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板
橋第二院區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月珍
書 記 官 李書玨
調解委員 陳阿治
到庭關係人:
聲請人丁○○、法定代理人乙○○
相對人甲○○、法定代理人丙○○
調解成立協議內容如下:
一、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願意無條件原諒相對人之行為,給予一次改過自新之機會。
二、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於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其餘民刑事請求均拋棄。
三、程序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協議內容經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 請 人 丁○○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八庭
書記官 李書珏
法 官 許月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書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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