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8,調,161,200911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成 立 筆 錄
98年度調字第161號 成股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調字第161 號因98年度少調字第1355號過

失傷害事件移付調解,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下午4 時整在本
院板橋第二院區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靜莉
書記官 彭秀玉調解委員林建榮到庭關係人:
聲請人甲○○相對人丙○○、兼法定代理人乙○○
調解成立協議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丙○○、法定代理人乙○○願連帶給付聲請人甲○○新臺幣四千元整。(當場給付完畢)
二、聲請人甲○○願意原諒相對人丙○○之行為,給予一次改過自新之機會。
三、聲請人甲○○對於相對人少年丙○○、兼法定代理人乙○○之其餘請求拋棄。
四、程序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協議內容經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八庭
書記官 彭秀玉
法 官 林靜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上列筆錄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彭秀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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