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8,調,162,200911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成 立 筆 錄
98年度調字第162號 成股
聲 請 人 己○○ 民國○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民國○
兼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辛○○ 民國○
兼法定代理人 庚○○
相 對 人 丙○○ 民國○
兼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調字第162號因98年度少調字第1358號傷

害事件移付調解,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下午5時整在本院板
橋第二院區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靜莉
書記官 彭秀玉
調解委員 林建榮
到庭關係人:
聲請人己○○、法定代理人甲○○、
相對人乙○○、兼法定代理人丁○○、
相對人辛○○、兼法定代理人庚○○、
相對人丙○○、兼法定代理人戊○○
調解成立協議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乙○○及兼法定代理人願當場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仟元整,作為本件之損害賠償。
二、相對人辛○○及兼法定代理人願於民國98年11月16日前,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仟元整,作為本件之損害賠償。
三、聲請人己○○及其法定代理人願原諒相對人乙○○、辛○○,給予一次改過自新之機會。
四、聲請人己○○及其法定代理人願無條件原諒相對人丙○○,給予一次改過自新之機會。
五、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於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其餘民事請求均拋棄。
六、程序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協議內容經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 請 人 己○○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兼法定代理人 戊○○
相 對 人 辛○○
兼法定代理人 庚○○
相 對 人 乙○○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八庭
書記官 彭秀玉
法 官 林靜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上列筆錄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彭秀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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