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8,調,163,20091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成 立 筆 錄
98年度調字第163號 成股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乙○○ 17歲
兼法定代理人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調字第163號因98年度少調字第1364號過

失傷害事件移付調解,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下午4時整在本
院板橋第二院區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靜莉
書記官 彭秀玉
調解委員 孫金樑
到庭關係人:
聲請人甲○○
相對人信傑、兼法定代理人丙○○
調解成立協議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乙○○及兼法定代理人丙○○願連帶給付聲請人甲○○新臺幣拾壹萬元整,其給付如下:
(一)於民國98年11月27日前給付新台幣四萬元整。
(二)其餘七萬元,自98年12月10日至98年6 月10日,每月10日匯款壹萬元整。
(三)上開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四)匯款帳號:泰山農會貴子分部、00000000000000、戶名:譚學虎。
二、聲請人甲○○願意原諒相對人乙○○之行為,給予一次改過自新之機會。
三、聲請人甲○○對於相對人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其餘請求拋棄。
四、程序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協議內容經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八庭
書記官 彭秀玉
法 官 林靜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上列筆錄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秀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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