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8,調,164,2009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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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成 立 筆 錄
98年度調字第164號 平股
聲 請 人 丁○○ 民國○○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甲○○
聲 請 人 己○○ 民國○○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庚○○ 民國○○
兼法定代理人 辛○○
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調字第164 號因98年度少調字第1313號過

失傷害事件移付調解,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上午11時整在本
院板橋第二院區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月珍
書 記 官 李書玨
調解委員 陳阿治
到庭關係人:
聲請人丁○○、法定代理人丙○○、甲○○
聲請人己○○、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乙○○
相對人庚○○、兼法定代理人辛○○
調解成立協議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庚○○及兼法定代理人辛○○願連帶給付聲請人己○○新臺幣肆萬元整(該金額不包含強制責任險),作為本件之損害賠償(當庭給付)。
二、聲請人丁○○及其法定代理人丙○○願連帶給付聲請人己○○新臺幣肆萬元整(該金額不包含強制責任險),作為本件之損害賠償(當庭給付)。
三、聲請人丁○○、己○○及其法定代理人願意原諒彼此之行為。
四、聲請人丁○○及其法定代理人與相對人庚○○及兼法定代理人願意原諒彼此之行為。
五、聲請人丁○○及其法定代理人與相對人庚○○及兼法定代理人對於彼此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其餘請求均拋棄。
六、聲請人丁○○、己○○及其法定代理人對於彼此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其餘請求拋棄。
七、聲請人己○○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強制責任險理賠時,聲請人丁○○及其法定代理人甲○○應配合辦理,金額以保險公司核准之金額為準。
八、程序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聲 請 人 丁○○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甲○○
聲 請 人 己○○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庚○○
兼法定代理人 辛○○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八庭
書記官 李書珏
法 官 許月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書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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