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8,調,165,200911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成 立 筆 錄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民國○○
兼法定代理人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調字第165號因98年度少調字第1402號侵占

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調解處調解
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靜莉
書記官 簡秋雪
調解委員吳美玲
到庭關係人
聲請人丙○○
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甲○○
調解成立協議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乙○○及兼法定代理人甲○○願連帶給付聲請人丙○○新台幣(下同)伍仟元整(當場給付完畢)。
二、聲請人丙○○願意原諒相對人乙○○之行為,並同意給予其改過自新之機會並撤回本件之告訴。
三、聲請人丙○○對於相對人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其餘民事請求均拋棄。
四、程序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協議內容經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請人 丙○○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人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八庭
書記官 簡秋雪
法 官 林靜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簡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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