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8,調,166,2009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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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成 立 筆 錄
98年度調字第166號 平股
聲 請 人 丁○○ 民國○○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戊○○ 民國○○
兼法定代理人 己○○
相 對 人 乙○○ 民國○○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調字第166 號因98年度少調字第1340號殺

人未遂事件移付調解,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下午3 時整在本
院板橋第二院區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月珍
書 記 官 李書玨
調解委員 陳阿治
到庭關係人:
聲請人丁○○、法定代理人甲○○、
相對人戊○○、兼法定代理人己○○、
相對人乙○○、兼法定代理人丙○○
調解成立協議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戊○○及兼法定代理人己○○願於民國98年11月24日前,以匯款中和泰和街郵局、戶名:陳兆宏、戶號:
0000000-0000000號、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萬捌仟元整,作為本件之損害賠償。
二、相對人乙○○及兼法定代理人丙○○願於民國98年11月24日前,以匯款中和泰和街郵局、戶名:陳兆宏、戶號:
0000000-0000000號、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整,作為本件之損害賠償。
三、聲請人丁○○及其法定代理人願意原諒相對人戊○○、乙○○之行為,給予一次改過自新之機會。
四、聲請人丁○○及其法定代理人對於相對人戊○○、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其餘請求拋棄。
五、程序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聲 請 人 丁○○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戊○○
兼法定代理人 己○○
相 對 人 乙○○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八庭
書記官 李書珏
法 官 許月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書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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