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選任辯護人 翁方彬 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387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拾壹月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8 月19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法定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行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諭知羈押在案。
茲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將於98年11月18日期滿,惟經本院於98年11月16日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繼續存在,應自98年11月19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