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8,重附民,35,200911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98年度訴緝字第230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正耀
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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