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8,重附民更,2,2009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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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重附民更字第2號
原 告 甲 ○
丙○○
冠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
被 告 丁○○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丁○○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5 庭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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