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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253號
原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釱任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謝梨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子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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