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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305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3 樓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等因恐嚇取財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淑婷
法 官 饒金鳳
法 官 陳昭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川億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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