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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附民字第31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乙○○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97年度訴字第4994號強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乙○○被訴竊盜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曾正耀
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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