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8,附民,413,200911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41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蘇信誠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士珮
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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