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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508號
和 解 筆 錄
原告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附民字第508號就本院98年度字易字第2380
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下午5
時整,在本院刑事第十二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陳世旻
檢察官 陳怡親
書記官 楊雅芳
通 譯 陳肊儒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拾陸萬元。
其給付方法為:由被告當庭給付新臺幣拾萬元(經由原告點收無誤);
其餘新臺幣陸萬元,由被告以按月給付新臺幣壹萬元之方式分期履行(第一期之給付日期為98年12月30日,99年2 月份該期,為同年月28日給付),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上開按月分期給付之金額,由被告按月匯入原告指定帳戶內。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兩造同意撤回本院98年易字第2380號傷害等案件中對對造之全部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 告 乙○○
被 告 王政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 楊雅芳
法 官 陳世旻
上列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雅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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