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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51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98年度易字第245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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