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51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98年度簡上字第11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盧軍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玉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