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8,附民,527,2009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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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52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現另案羈押在臺灣臺北看守所)
上列被告乙○○因竊盜案件,經原告甲○○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士珮
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昭綾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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