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8,附民,530,20091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附民字第53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98年度自字第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被訴誣告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王偉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宥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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