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8,附民,55,2009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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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55號
原 告 虹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莊國明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倪羚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甲○○因侵占案件(98年度易字第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淑婷
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春森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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