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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583號
和 解 筆 錄
原告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附民字第583號因98年度易字第2833號妨害
名譽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調解
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家賢
書記官 林政良
朗讀案由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和解方案(附卷)
法官諭
經兩造同意,酌定和解條款。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酌定之和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乙○○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伍萬元,原告甲○○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板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甲○○收,被告乙○○應於98年11月26日前全數匯款完畢,並書立道歉書內容如附件道歉書所載,此部分已由原告當場收受。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並願意撤回對被告乙○○本院98年度易字2833號妨害名譽之告訴。( )
三、訴狀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和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林政良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林政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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