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593號
和 解 筆 錄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吳尚平
賴恆君
代 理 人 賴恆君
被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丁文和
王金鳳
代 理 人 王金鳳
被 告 丁○○
法定代理人 陳振榮
紀寶桂
代 理 人 紀寶桂
被 告 戊○○
法定代理人 陳文中
黎美月
代 理 人 黎美月
被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張生火
陳碧桃
代 理 人 張生火
被 告 己○○
法定代理人 黃新財住同上
丁麗美
代 理 人 丁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九十八年度附民字第 號因98年度易字第2871號
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院
成立和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世旻
書記官 楊雅芳
朗讀案由
原 告 乙○○
原告代理人 吳尚平
被 告 甲○○
被告代理人 王金鳳
被 告 丁○○
被告代理人 紀寶桂
被 告 戊○○
被告代理人 黎美月
被 告 丙○○
被告代理人 張生火
被 告 己○○
被告代理人 丁麗美
法官諭知兩造成立和解,和解條件如下:
一、被告甲○○願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元整,給付方式為自98年12月15日起,按月給付新臺幣伍仟元,至清償完畢止,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被告丁○○、被告戊○○願各給付原告新臺幣三萬六仟元整,並已於98年10月28日給付完畢,經兩造確認無誤。
三、被告丙○○願於民國98年12月31日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整。
四、被告己○○願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元整,給付方式:於民國98年12月5 日及99年2 月5 日各給付新臺幣柒萬元整,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五、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六、原告願意撤回本件對上開被告之傷害告訴。
七、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和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乙○○
代理人 吳尚平
被告甲○○
之代理人 王金鳳
被 告 丁○○
代理人 紀寶桂
被 告 戊○○
代理人 黎美月
被 告 丙○○
代理人 張生火
被 告 己○○
代理人 丁麗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 楊雅芳
法 官 陳世旻
上列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雅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