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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交易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甲○○過失致死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品,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發生至今已1 年有餘,死者韓勛臣所騎乘之車牌KFB-951 號普通重型機車一直未做處理,為避免增添稅金與其他不必要相關支出而增加聲請負擔,請求發還本案證物車牌KFB-951 號普通重型機車等語。
二、經查,本院受理被告甲○○過失致死案件,被害人所騎乘之車牌KFB-951 號普通重型機車1 輛並未扣案,是本院即無從諭知發還,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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