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9,交易,558,201009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交易字第558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70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四、茲據告訴人與被告於民國99年9 月24日經本院調解成立,且告訴人撤回其告訴乙節,此有該次調解筆錄及聲請撤回刑事告訴狀各1 份(詳見本院卷第28、31頁)在卷可稽。

則揆諸前揭法條及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且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而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即自收受判決書之翌日起算10日)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
書記官 許雅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