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交易字第599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茲查該被告心神喪失,有蕭中正醫院99年9 月21日蕭醫字第0990921001號函及其檢附之診斷證明書、被告病歷資料、本院99年度監宣字第205 號民事裁定及該民事聲請事件案卷資料等在卷可憑,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之規定,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全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川億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